發布機構 |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2-03-04 |
2022 年省應急管理廳重點監督檢查計劃表
重點執法事項指導清單
一、礦山
(一)煤礦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10 條
1.煤礦全年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在 10%以上,或者月 原煤產量大于核定生產能力的 10%的。
2.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 2 個,或一個采區內同時作 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 規定的。
3.沖擊地壓礦井未按國家規定進行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 沖擊危險性評價及防沖設計的;沖擊地壓礦井采掘工作面之間的 距離不符合《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規定的;沖擊地壓礦井開 采順序不合理、防沖措施不落實的。
4.沖擊地壓危險采掘工作面未裝備智能限員系統,控制采煤 工作面兩道超前支護、掘進工作面迎頭 200 米范圍內進入人數的。
5.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 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 風的;開采容易自燃煤層、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 置專用回風巷的。
6.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未按要求進行各類傳感器、斷電閉鎖裝置檢測、校驗、試驗的。
7.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 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8.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定進行瓦斯檢查的;排放瓦斯未按照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9.在需要探放水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規定進行探放 水的。
10.使用國家禁止的產品或者工藝的;井下電氣設備、電纜 等礦用產品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10 條
1.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安全出口不符 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設計要求;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2.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 施;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 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3.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 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水文地質類 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排水系統與 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 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 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4.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5.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巷道或者 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6.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 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 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7.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 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8.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 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 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
9.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 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10.無設計或未按設計進行生產建設。
(三)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8 條
1.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2.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工作幫 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3.未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 評估;邊坡存在滑移現象;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 10%以上。
4.封閉圈深度 30 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5.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6.承包非煤礦山工程的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安 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設 備設施、安全教育培訓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 人員持證上崗)或相應資質。
7.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 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8.無設計或未按設計進行生產建設。
(四)尾礦庫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7 條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 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 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 儲存尾礦。
3.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 堆積上升速率;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安全超高和干 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
4.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5.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6.無設計或未按設計進行排尾或回采尾礦;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7.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 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二、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 證的化工企業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 10 條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在申請建設 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 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 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未組織有關 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 行檢查確認。
2.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其生產、儲存 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 施、設備;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 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 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 裝置。
3.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 在專用倉庫內;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 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 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4.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 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5.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 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 未投入使用。
6.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 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 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7.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8.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10.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 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二)煙花爆竹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10 條
1.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 花爆竹的;煙花爆竹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 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2.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 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 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3.批發企業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未按規定 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 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4.批發企業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 煙花爆竹的;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 竹的;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5.批發企業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 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妥善銷毀;未采取措施消除留 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等危險廢棄物的。
6.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7.批發企業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區登記制度的;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庫區的。
8.批發企業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 使用庫房的;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 質混存的。
9.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 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
10.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規定的。
三、冶金等工業企業
(一)鋼鐵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8 條
1.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 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 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耳軸銷和 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 及時整改。
3.操作室、會議室、交接班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 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4.鋼水鑄造(連鑄、模鑄)流程未規范設置鋼水罐、溢流槽 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 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6.高爐、轉爐、連鑄、加熱爐和煤氣柜等煤氣區域的有人值 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員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 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7.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 未設置隔斷裝置和吹掃設施。
8.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二)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7 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傾動式熔煉 爐控制系統未與鑄造系統聯鎖,未實現自動控流。
2.固定式熔煉爐高溫鋁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 傳感器和報警裝置,液位傳感器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 排放閥實現聯鎖。
3.存放鋁錠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 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 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 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卷揚 系統未設置應急電源;液壓鑄造系統未設置手動泄壓系統。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三)粉塵涉爆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6 條
1.不同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可燃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2.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 等一種或多種控爆措施。
3.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 物作為除塵風道。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未采用負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 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 范點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 范采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6.未按規范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 掃;鋁鎂等金屬粉塵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未落實防水防潮、通 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涉及有限空間作業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4 條
1.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 自作業。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帽、 全身式安全帶、安全繩、呼吸防護等勞動防護用品。
4.未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統一協調、管理。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冶金等工業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6 條
1.未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建冊,需包括危險化學品種 類、特性、數量等;未對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崗位員工進行包 括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一書一簽”)等內容 的專項教育培訓;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 未包括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的相關內容,未定期組織演練。
2.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評估、監控、制定應急 預案及備案的。
3.未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場所及相應的安全設 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 設置顯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寫明危險特性及 數量、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4.未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存放;危險化學 品與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6.存在《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
(六)使用液氨制冷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2 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 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 9 人。
(七)金屬冶煉企業(不含鋼鐵、深井鑄造企業)重點執法 事項 8 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 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 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 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盛裝高溫熔融金屬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 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高溫熔融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 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 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高溫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 設施。
6.高溫熔融金屬熔煉、鑄造等使用的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 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 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7.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 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 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8.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八)建材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6 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 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 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 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 限空間作業時,未采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涌入 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 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九)輕工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3 條
1.食品制造企業涉及烘制、油炸等設施設備,未采取防過熱 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 液氯。
3.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 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
(十)紡織企業重點執法事項 1 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 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四、通用重點執法事項
(一)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重點執法事項 7 條
1.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2.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 事項。
3.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 應資格,上崗作業。
4.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 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5.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
6.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
7.企業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 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二)工業企業風險報告重點執法事項 6 條
1.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
2.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3.工業企業未進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公示或者未設置重大安全風險警示牌。
4.工業企業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計劃或者未組織實施。
5.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
6.工業企業拒不按照《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 定》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
(三)企業外用工管理重點執法事項 2 條
1.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 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 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 調、管理。
2.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未將被派遣勞動者納 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 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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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服務部:025-869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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